2020年7月3日,宁晋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万腾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等离子光氧一体机,电闸烧毁跳闸,设备不能正常开启。综上所述,河北万腾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已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相对应量化条款,建议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村蟠龙地段蟠龙村10号三幢之三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村蟠龙地段蟠龙村10号三幢之三从事纸箱生产加工。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纸皮)→切割→压线→印刷→开槽→装订→成品。我局执法人员在2020年4月8日、4月10日调查发现,当事人用于收集废油墨的容器(HW49)及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5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荔环法告[2020]31号)。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司受疫情影响,生意惨淡的情况下,仍重视固体废物工作,签订了危废处置合同,对产生的危废进行无害化处理;我司已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购买水墨印刷废水处理一体机,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办理排污申请登记,申请给予免予处罚。经审理,我局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结合《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及附件14.9.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线)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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